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AAHUST”(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联谊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广大校友弘扬理工精神,为母校建设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

第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共同构成内部治理机制。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本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联谊活动;

(四)编辑出版刊物,整理留存校友有关资料;

(五)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需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包括哈尔滨理工大学(含原哈尔滨科技大学、原哈尔滨电工学院、原哈尔滨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并入哈尔滨理工大学前的原哈尔滨市化工工业学校及其前身)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汇报自己及了解的校友的情况,为母校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11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