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在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登记设立的非公募型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并接受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及审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教育发展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长是基金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理事长可以授权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入账足额核算。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程序支出。
第十三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基金会非限定性基金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10万元(含),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基金会限定性基金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50万元(含),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等方式。禁止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理事会应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另行研究议定。出席会议理事应在总人数3/4以上,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如果捐赠协议没有约定,可以列支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可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9年4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