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
1. 组织机构变更登记;
2. 基金会理事、监事换届选举;
3.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
4. 基金会章程的修订;
5.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6. 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创办实体;
7. 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
8. 参与重大涉外活动;
9. 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10. 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1.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秘书处各个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2. 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原则上要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
3. 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
4. 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
5. 发生重大事项因自身责任未及时报告,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