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工作人员进取精神,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则外,依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本基金会尽量减少聘任工作人员。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为哈尔滨理工大学在编人员及基金会聘用人员,哈尔滨理工大学在编人员为哈尔滨理工大学选派到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哈尔滨理工大学承担;基金会返聘的哈尔滨理工大学离退休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其退休前校内岗位工资标准发放,或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基金会聘用人员,其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人员,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放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 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敷衍塞责;
2. 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
3.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相关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在编人员的考核由学校人事处完成;基金会按照德、能、勤、绩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八条 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予以辞聘。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并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条 聘用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之规定,休假日薪金及津贴照付,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项假期的规定。
第十二条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18元/小时,一般不超过4320元/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