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各资助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收入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入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执行的管理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实施单位改变捐赠资金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第八条 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按照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批准权限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以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实施单位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停止支付,并要求实施单位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哈尔滨理工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减低采购成本。
第十条 所有的捐赠项目支出,均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票据粘贴及审批单”,项目负责人及部门相关领导审核,附捐赠协议等资料报基金会,按基金会财务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10万元(含),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
基金会限定性项目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1万元-50万元(含),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支出额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确认签批。
第四章 项目决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设备购置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汇总后,报送基金会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