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非货币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的管理,确保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货币捐赠,是指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财产,包括图书出版物、教学用品、历史文物、艺术品、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等有价证券,特种物品或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药品、医疗设备等)。基金会以接受货币资金捐赠为主,实物、服务等资产捐赠为辅。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对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维护基金会信誉。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
(三)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用于与学校建设相关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基金会原则上应就受赠的实物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用途等情况。
第二章 价值确认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本会双方当场核实确认,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合同、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等),按照凭据所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如果计价凭据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基金会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捐赠实物的实际价值。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成交价格。公允价值的定价顺序为:
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捐赠实物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对实物捐赠,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捐赠实物的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第八条 基金会对接受的劳务、旧物捐赠,及其他无法确定价值的物品(如:贵重工艺品、名人字画等),不得出具捐赠票据,只出具基金会收条性质的收据,标明受赠资产、劳务的名称、数量、捐赠方、用途、接收单位、使用单位等情况。
第三章 捐赠其他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实物,对捐赠方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基金会应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须经捐赠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实物的用途有两种,一种是限定性,一种是非限定性,具体用途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应对捐赠实物实行必要合理的检查。在不影响学校各部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基金会及受赠方应尽最大可能使捐赠实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对于协议约定捐赠目的的捐赠实物,基金会应当确保其用于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四章 非货币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非货币捐赠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办公室)对非货币捐赠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所有非货币捐赠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对非货币捐赠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