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所有公布的信息要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开: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等;
2. 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3. 基金会联系方式;
4.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5. 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6. 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7.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8. 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9. 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 内部工作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除第1 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或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本基金会网站、哈尔滨理工大学主要媒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财务办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