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一)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哈尔滨理工大学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
(一)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四)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五)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