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证书使用的严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证书种类
第二条 基金会资格证照: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
第三章 证书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基金会证书,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基金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与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证书使用
第六条 基金会证书原件的借用及复印件的使用,需使用单位申请,并由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办理时需在基金会证书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基金会证书(包含原件及复印件)的使用,均需秘书长批准后,办公室才可给予办理。
第五章 责 任
第八条 基金会证书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基金会证书如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追究证书管理人员与当事人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