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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基金会资金规范操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收、付手续。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现金又称库存现金,基金会财务部出纳人员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相等。

第六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收抵支、坐支现金;

(二)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超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三)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四)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需外出存、取现金时,必须严格执行派员护送或专车接送规定。

(五)不准用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储蓄所存入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六)交款人向财务部交纳现金,会计人员须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

第七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各项劳务报酬;

(三)支付各种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四)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支付款项;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八条 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额度支取现金应当通过银行或支票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九条 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做到账款相符;出纳应每周对现金进行盘点。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当向财务部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银行账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必须由开户银行提供并加盖开户银行结算章,不得以复印件代替。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第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四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业务需求,基金会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

(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查询、明细帐、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转账结算:转账业务;

(三)信息下载:银行对帐单下载,交易明细下载。

第十五条 基金会因业务需要开通网上银行账户相关业务,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后,由财务部到银行办理,其他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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