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基金会  其他  法律法规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防止资产的闲置和损失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物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 实物资产分为以下五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办公设备。指专用设备、电器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家具用具等。

(三)运输设备。

(四)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

(五)其它实物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实物资产。

第二章 实物资产使用管理

第四条 接受捐赠购买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评估、清查、效益评价、监督检查等管理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接收捐赠的实物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及时登记(见附件),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入账时按照同类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第六条 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是基金会资产的实际使用单位,是本单位(部门)基金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做好本单位(部门)购置、使用的各类基金会实物资产的管理,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提高基金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基金会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论证、申购、验收、领用、登记、处置申报等工作;

(四)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基金会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及资产信息统计;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实物资产报废和转交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基金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实物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实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条 实物资产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使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基金会秘书处登记申请,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基金会的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

第十一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实物资产,不得报废。

第十二条 因项目结束、项目执行单位被调整、项目负责人离开学校等原因,实物资产无法在原使用单位继续管理,应当办理到其他单位的转交手续,如因未交回或者未办理转交手续而造成实物资产遗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由原使用单位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规定依法公开使用管理的基金会资产信息,接受学校监管部门、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实物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docx


黑ICP备0500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