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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及《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3.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章 投资程序

第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等方式。

 项目申报

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立项

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将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立项,并办理下一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理事长安排资金使用。

第八条 对于除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的具有高风险的资金运作,理事会应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另行研究议定。出席会议理事应在总人数3/4以上,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可确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理事长组织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实施,并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投资项目当年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基金会在使用投资收益开展公益项目时,须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审批程序执行。

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对基金投资类项目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涉及基金会重大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基金会监事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监督审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10.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四章   

十四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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