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基金会  其他  法律法规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和开展基金会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围绕基金会的宗旨,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国内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爱心人士,皆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规程;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五)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并对下述协议书进行审定。协议书由基金会“专项基金”申请人签订,内容包括: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章程、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 每年度或项目终结,应由基金会向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二)依据捐赠人捐款额度的大小,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还可根据协议书相关要求,与捐赠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专项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三)严格遵守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为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项目立项、执行、监管、验收等,必须严格遵守本会《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所有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依据其捐款额度均可依法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一经正式设立,须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管委会可设置非常设性质的工作机构(办公室),在基金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项目经费按协议书规定。
    第十条管委会成员的组成及人员、数量、结构,由协议书规定。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专项基金;
    (二)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决议不得违背本会宗旨和协议书的各项条款要求。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预算支出由管委会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方案、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报管委会审核并送基金会批准、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由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查,经理事长审批,审批周期原则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需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报本会秘书长审批,但支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经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非发起人捐赠方根据协议书规定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管委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本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本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每半年度终了前7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向本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及其相关报表附表、附注和其他要求的管理统计报表及资料等。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擅自以自身名义或本会名义对外单独签约或搞宣传活动,不得擅自采取有偿拍卖形式进行劝募。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必须严格遵照《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做到项目执行的“公开、公正、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向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依据协议书,根据社会需要,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使命;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三)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六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规定,在捐赠人和本会签订的协议书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委会本着“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可按协议书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合法合规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可根据本会的要求,邀请资信良好且具备民政部认可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管委会会议通过,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和管委会依法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


黑ICP备0500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