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8浏览:166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基金会捐赠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力,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长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长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基金会的发起人;

(二)基金会的全体理事、监事及基金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四)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条 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不得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或签订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7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此前颁布同类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