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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AAHUST”(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哈尔滨理工大学的优良传统,传承哈理工人“诚实为人,踏实做事”的精神品质,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按照“一家一桥一平台”的功能定位,广泛联络并凝聚校友,促进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间的交流合作,搭建师生校友合作共赢的平台,为校友和母校的发展,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及区域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联谊活动,加强地方校友组织间交流互动;

(四)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资料,建设校友媒体平台,推动校友文化建设;

(五)接受校友捐赠,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征集关于母校改革发展的建议;

(六)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含其前身和后并入学校)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包括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及人员为本校校友。校友中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总会授权的各地方校友组织成员,在总会备案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但对哈尔滨理工大学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由会长聘任其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母校的发展建设争取各种资源及支持;

(五)向本会提供校友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和当地校友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相同。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必要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顾问、各地方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由在任的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担任。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由本会离任会长担任,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副会长一人,由学校分管校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学校校友办主任担任。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由会长聘任,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原则上在离任的常务理事中产生,由本会会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理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校友工作,在校友中有一定声望;

(三)在本人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总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处理校友总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返校友讲学、参观访问等事宜;

(四)协助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校友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与处理及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在校友总会统筹指导下,海内外校友可按地域、行业、专业及兴趣爱好等组建地方校友组织,原则上国内地方校友会在国家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城市建立,不以省份命名;国外校友组织以国别为单位建设。地方校友组织在总会章程指导下开展工作,需制定符合本会章程和当地情况的组织章程,遵循地方校友组织章程开展工作。各地校友组织理事会原则上五年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资助、企业赞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筹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41日会员代表大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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